中國(guo)通信(xin)工(gong)業協會區塊鏈專委會
投訴查處辦法(試(shi)行)
第一章 總則
第(di)一(yi)條:為(wei)保障會(hui)員合法(fa)(fa)權利,引導會(hui)員單位(wei)依(yi)法(fa)(fa)合規(gui)經營活動,規(gui)范會(hui)員單位(wei)投訴(su)查處工作,保障專委會(hui)會(hui)員長(chang)期健康(kang)發展,根(gen)據專委會(hui)《基本規(gui)則》及(ji)自律互(hu)信機(ji)制(zhi)等(deng)有(you)關規(gui)定,制(zhi)定本實施(shi)辦法(fa)(fa)。
第二條(tiao):本實施辦法所稱會(hui)員(yuan)僅(jin)指依法在(zai)中國通信(xin)工業協會(hui)區塊鏈專委會(hui)登(deng)記的、享有(you)會(hui)員(yuan)權益的企(qi)業或個人。
第三條:中國通信工(gong)業協會(hui)(hui)區塊鏈專(zhuan)委會(hui)(hui)(下(xia)稱(cheng)專(zhuan)委會(hui)(hui))產(chan)業立(li)法與(yu)自律維權部是負責專(zhuan)委會(hui)(hui)投(tou)(tou)(tou)(tou)訴(su)查處調解(jie)工(gong)作的專(zhuan)門機構,其職責為受理投(tou)(tou)(tou)(tou)訴(su)人(ren)對會(hui)(hui)員的投(tou)(tou)(tou)(tou)訴(su),提出處理意(yi)見(jian),必(bi)要時參與(yu)事(shi)實核查,調解(jie)投(tou)(tou)(tou)(tou)訴(su)案件,提出處分建議等。
第四(si)條:投訴查處調解工作應(ying)當堅持以事實(shi)為(wei)根據(ju),以法(fa)律、法(fa)規(gui)、規(gui)章(zhang)、制度為(wei)依據(ju),公(gong)平、公(gong)正、公(gong)開的(de)原則。
第(di)二章 受理與(yu)投訴
第五條(tiao):受(shou)理(li)投(tou)訴案(an)件(jian)的時(shi)效為(wei)一(yi)年,自投(tou)訴人知(zhi)道或應當知(zhi)道會員(yuan)違法違規(gui)行為(wei)內容之日(ri)起計算。但從會員(yuan)違法違規(gui)行為(wei)發生之日(ri)起最長期限(xian)不得超過二年。
會員的(de)違(wei)法違(wei)規行為雖(sui)已(yi)超過(guo)投(tou)訴時效,但(dan)情節嚴重的(de),由本協會區(qu)塊(kuai)鏈專委會秘書處過(guo)半數表決通(tong)過(guo),可以受理。
第六(liu)條 投訴人的投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第七條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司(si)法機關(guan)或行(xing)政(zheng)部門正在就(jiu)會(hui)員的(de)同(tong)一違(wei)法違(wei)規行(xing)為進(jin)行(xing)處(chu)理的(de),暫不受理。
第(di)八條 專委會產業立法與自律維權部接待投訴應當對投訴案件進行登記,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見;對于不予受理的應當在決定作出十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人,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di)九條 由三名以上秘書長團隊成員聯名提議,并經本專委會秘書長批準,產業立法與自律維權部可依職權直接調查會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無需投訴人投訴。
第(di)十條 專委會產業立法與自律維權部評審案件或依職權調查的案件,應當向被投訴或被調查會員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時間到專委會產業立法與自律維權部說明情況,回答質詢,并提供書面答辯和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一(yi)條 被投訴會員在指定時間內無故不答辯,視為自動放棄答辯權,由此導致的不利后果由會員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 調查人員在處理投訴案件過程中,不得與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會員私下交往、接觸,不得接受投訴人和被投訴會員的宴請、財物等。
第(di)十(shi)三條(tiao) 被投訴會員如拒絕向調查人員提交業務檔案等書面材料,視為逃避、抵制或者阻擾調查,產業立法與自律維權部提請秘書處批準后,可針對該情節單獨作出警告、限期提供說明材料、開除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
第三章 回避
第十四條(tiao) 承辦投訴查處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會員有權申請其回避:
第十(shi)五(wu)條 專委會產業立法與自律維權部部長負責審批本專委會工作人員的回避申請,在收到回避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回避的決定,并記錄在案。
本(ben)專委會(hui)產業立法與(yu)自律維權(quan)部部長(chang)的回(hui)避由秘書長(chang)決定。
第四章 處罰
第(di)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罰:
第十(shi)七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十八條 本專委會產業立法與自律維權部認為應當對被投訴會員作出開除會員資格的,應當制作處罰建議書提請秘書處討論決定。
第十(shi)九(jiu)條 本專委會秘書長辦公會對產業立法與自律維權部提出的處罰建議進行表決,通過后由專委會會長簽發處罰決定書,在十五個工作日內送達被處罰會員。
第(di)二十條 本專委會作出的處罰決定及執行情況,經本專委會秘書長團隊辦公會決定,可以在網站、公開發行的報刊上予以公示或披露。
第(di)二十一條 投訴查處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對處分評議情況保密。
第(di)二十二條 在調查審議過程中經過調解,被投訴會員與投訴人或者其他相對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并自覺履行的,可以視情況作出較輕的處罰或者免于處罰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被投訴會員與投訴人或者其他相對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后不履行和解或者調解協議的,可以視情況對該會員直接作出處罰決定。
第(di)二(er)十四條(tiao) 處罰情況應記入專委會的會員誠信檔案。
第(di)五章 附(fu)則
第二(er)十(shi)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專委會秘書長團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shi)六(liu)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秘書長團(tuan)隊產業立法與自律(lv)(lv)維權部 樊律(lv)(lv)師 18868437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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